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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3、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4、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5、 (三)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6、 (四) 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仅填写行业代码。
7、 (五)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8、 (六) 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9、 (七) 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10、 (八) 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11、 (九) 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12、 (十) 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13、 (十一) 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14、 (十二)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15、 (十三)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16、 (十四) 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17、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18、“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19、本栏次数据等于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和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之和(其中第4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20、“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1、 (十五) 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22、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3、“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
24、“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5、 (十六) 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6、“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27、“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8、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9、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30、“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31、“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2、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十八) 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33、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34、“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35、“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6、 (十九) 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37、“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38、“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9、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二十) 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40、“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1、 (二十一) 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42、“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43、“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4、本项数据等于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之和。
45、 (二十二) 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46、“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
47、“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8、 (二十三) 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49、“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50、“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51、 (二十四) 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
52、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53、“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
54、即本项等于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相应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
55、“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56、(此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前暂不包括纳税检查调增的销项税额数) (二十五) 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57、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58、“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
59、“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60、 (二十六) 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61、 (二十七) 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
62、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63、“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
64、“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65、 (本项中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数在总局有关事项明确前暂不填写) (二十八) 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
66、“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67、 (二十九) 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68、“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69、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明确前暂不填写) (三十) 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明确前暂不包括第16项的相关数据)。
70、 (三十一) 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71、“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72、 (三十二) 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且本项数据≥0。
73、“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74、 (三十三) 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75、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76、 (三十四) 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77、“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
78、“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79、本项数据等于第5项减第6项的余额与相应征收率计算出的数据。
80、 (三十五) 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81、“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
82、“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83、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前暂不填写) (三十六) 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84、“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85、 本项为按适用税率及征收率计算减征的应纳税额之和。
86、 (三十七) 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87、,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88、 (三十八) 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89、“本年累计”栏数据为本年年初数,同一年度内数据应不变。
90、 本项不含纳税检查查补税额。
91、 (三十九) 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税款。
92、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
93、“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94、 (四十) 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95、“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96、 (四十一) 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97、 (四十二) 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98、 (四十三) 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99、“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00、 (四十四) 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101、“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02、 (四十五) 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103、“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104、 (四十六) 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105、 (四十七) 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106、 (四十八) 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
107、“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08、 (四十九) 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109、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
110、“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111、 (五十)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112、“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13、 (五十一) 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114、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
115、“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116、 (本表第36项、第37项、第38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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