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气的运输、配送、使用,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全。6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近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瓶装液化气的配送车辆、服务站点、送气人员都提出了规范管理,该办法将于2023年8月1日施行。
全过程跟踪管理配送车辆
(相关资料图)
原《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实施以来,强化部门联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对服务网点、配送车辆、送气人员等管理责任,推动全省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供应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次新办法删除了“试行”二字。
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管理上,办法要求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积极推广使用电动车进行配送。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
此外,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
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同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5年内不得聘用
在服务站点管理上,办法要求服务站点应当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应当及时退回储配站处理。 对于来换气的用户或者由服务站点送气上门的用户,服务站点应当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在送气工的管理上,办法要求送气工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发现送气工存在下述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次及以上等。
此外,要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企业要按照“四统一”完善配送服务
原《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存在理解歧义,理解为地区内多个企业必须统一销售价格,导致企业执行偏差,涉嫌价格垄断风险。此次办法将“统一销售价格”删除,以消除因理解偏差带来的价格垄断风险。办法要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办法也规定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各部门的职责。同时要求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次不得超过2只15公斤气瓶。
现代快报+记者 赵丹丹
Copyright © 2015-2022 南极快报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2022077823号-13 联系邮箱: 317 493 12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