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房颤行射频消融术,造成神经损害的手术并发症|焦点

2023-07-05 01:05:15 来源:天津董律师

【患方观点】


(资料图片)

2020年9月30日,原告杨某英因阵发性心慌,胸痛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在各项检查指标正常的前提下于2020年10月12日行心脏射频消融术,术间患者是清醒的。被告医院医生在原告的左胸部行穿刺术反复三次之多(如患者口述刺进去拔出来,再刺进去又拔出来,反复三次)。

手术结束送回病房后,原告感觉疼痛并告知医生,医生回答疼痛是正常的。接下来两三天疼痛感越来越重,手指胳膊僵硬,人逐渐陷入昏迷状态,直到2020年10月15日医生觉得不对,对原告采血检测后于当晚及时对原告进行输血抢救,至10月15日晚止,输血量高达2000ml以上,原告才脱离了危险。

后经被告康复治疗,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出院,其中出院诊断有左正中神经损害,被告医院对原告治疗存在明显过错,并造成原告残疾和伤害。x,术间左胸部穿刺(反反复复三次之多)导致神经受损,在被告医院治疗至今没有好转,肌电图报告显示中正神经受损。

现在患者大拇指、食指、中指仍然没有知觉。术后患者出血量如此之大,出血时间如此之长,医生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给患者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医方观点】

1、被告的诊疗不存在过错,被告无需对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即使法庭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认为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不超过45%;

3、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部分金额及标准有异议;4、原告欠付的医药费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鉴定意见】

1、2021年4月27日意见为:杨某英,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左正中神经损害,现遗有左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评定自受伤之日起酌情给予误工期300日,护理期201日,营养期201日,建议参考采纳。

2、2022年8月26日意见为:x医学院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杨某英射频消融术后发生穿刺部位出血、血肿压迫损伤神经,院方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损失计算】

1、医疗费124933.56元,原告在2020年10月11日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系治疗其原发疾病产生的,对于该部分医疗费,本院不予认定。故根据医疗费票据本院认定医疗费为124933.56元。关于原告主张2020年11月19日前往x医学院x2附属医院神经内科门诊治疗产生的270元,原告未提交票据原件,故本院对该费用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原告住院201日,按照30元/日标准计算。

3、营养费6030元,经鉴定营养期201日,按照30元/日的标准计算。

4、护理费24120元,经鉴定护理期为201日,原告主张按照120元/日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5、误工费,原告入住被告处治疗时已年满55周岁,已过退休年龄,虽然原告陈述其在工地打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误工费不予支持。

6、残疾赔偿金86018元(43009元/年20年10%)。

7、交通费30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致十级伤残,精神遭受痛苦,本院酌情认定。

9、鉴定费1430元,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产生鉴定费1430元。

【庭审意见】

结合诊疗时的实际情况、医疗风险、被告的诊疗水平以及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应对原告杨某英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5931.56元,由被告承担204745.25元(255931.56元80%),将原告欠付被告医疗费102262.59元予以抵扣,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102482.66元(204745.25元-102262.59元)。

【法院判决】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赔偿原告杨某英10248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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